如果涉及到侮辱罪的,名誉权诉讼可能会转化为刑事诉讼。
为了更好地认定侮辱罪,需要准确认定侮辱的行为。具体来说侮辱行为包括: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外,触犯侮辱罪,均需要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案才予以处理,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这就需要被害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