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交原件纸质版1份;2.填写清晰、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急流等级鉴定报告,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1-2005)的内容要求,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漂流器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漂流器具包括艇(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救生艇等器材,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1-2005)中5.3“漂流器具”的内容要求,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或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的,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广播、通讯设备、监控设备、急救用品和器械、各种电器、机械设备的照片,照片请用A4纸彩印提供,彩印效果清晰可见,一式一份,并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1、.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申请人需提交经营场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若申请人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人,应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若申请人为承租方,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等,所提供的租赁合同须体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关联关系,并核对最终租赁合同的原件。天然经营场所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核准使用权证明。)原件仅供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1、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技术指导人员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明,根据具体高危性体育项目收取如下材料,必选:(1)游泳场所:3个或以上的游泳救生员资格证(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开展游泳培训项目的教练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证。要求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交原件纸质版1份;2.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漂流人员须知,漂流水域特点说明,漂流器具使用方法,漂流安全救生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漂流设施、设备、器材检查维修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安全救护制度,漂流技术指导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1.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2.原件仅供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1.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2.原件仅供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1.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2.原件仅供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1.委托时需有相关证明文件;2.有授权委托书,有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3.交复印件纸质版1份。
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