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员检查申请人证件资料。
2、询问申请人的结婚意愿,为自愿结婚的双方各提供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申请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如申请人不会写字,可由婚姻登记员代填后宣读,申请人认为内容无误的,在“声明人”一栏按指印。
4、申请人宣读本人的宣誓词,婚姻登记员监誓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颁发《结婚证》。
1、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2、双方自愿且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申请人一方或双方户口在衡阳市。
4、双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