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公民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前考试作弊行为已呈现团伙化、产业化的特征,形成了制售作弊器材、考试前或考试中偷题、雇佣枪-手做题以及销-售传播试-题、答案等的“一条龙”考试作弊产业链。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利用高科技和互联网偷题、销-售传播试-题和答案的行为也很难被发现。可见,组织作弊行为已经严重扰乱考试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此,有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打击的必要。
根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替-考和被替-考双方都构成犯罪,其构成要件没有情节或后果严重程度的限制,一旦实施替考行为双方都可定罪,表明国家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对替-考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包庇罪。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行为人以各种原因顶替他人违法犯罪,妨害司法办案,涉嫌包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