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单位代码、个人代码、姓名、身份证号。
三、新开户职工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方可开户。
四、姓名及身份证号的变更,要严格按照如下规范操作:
(1)身份证号或姓名其中一项发生变更的;身份证号升位(出生年月日不变)但姓名不变的;新增身份证信息但姓名不发生变化的或姓名变化近音、近形的。由缴存单位出具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该业务可由单位专管员代办,也可由职工本人办理。
(2)新增身份证信息且姓名发生明显变化的;或身份证信息变更前后出生年月日发生变化的;18位身份证号发生变更的;或身份证号升位后出生年月日发生变更的。同时提交缴存单位出具的证明、新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户籍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方可办理。该业务可由单位专管员代办,也可由职工本人办理。
(3)确因实际原因,不能开具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的,由缴存单位出具《特别变更申请。并由网点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
五、重申以下业务操作必须核对申请资料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与业务系统中记录的相关信息一致后,方可受理、办理。信息不一致的,严格按照第四条规定进行变更。
(1)支取
(2)转移
(3)合户
(4)余额调整
(5)贷款基本资料信息录入
(6)贷款担保信息录入
其中第(5)(6)条业务操作过程中,不得人工录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必须通过输入单位代码、个人代码的方式来自动取得身份证信息。
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