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病残津贴时,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都是免费办理的。领取病残津贴的群众本来就是弱势群体,需要帮助和关怀,怎么会在申请领取津贴时还要另外交纳相关费用。因此,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 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巿(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7。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参照养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每年实行一次网络认证或委托认证或上门认证。
2、实行委托认证的,应由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出具委托认证书,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社会保障卡到为其发放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办理认证;实行上门认证的,应由2-3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前往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家中办理。
3、办理认证时,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本人和监护人应予配合。
4、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恢复或死亡的,其监护人应主动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和发放病残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确认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