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三十条 批签发机构在批签发过程中发现疫苗存在重大质量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通知批签发机构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产品或者所有产品不予批签发或者暂停批签发,并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整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责令其整改的部门报告。
一、重新接种合格的疫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结合本次“疫苗事件”分析可以得出某公司作为生产者,医院作为销售者,他们都是经营者而提供的不合格疫苗,消费者有要求他们“更换”的权利,也就是重新接种合格的疫苗。当然根据相关报道购买不合格疫苗的各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统计接种了不合格疫苗的消费者,其计划似乎也是准备组织再重新接种一次合格疫苗,以保证广大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实根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二者只能择一而行,即向销售者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和向生产者追究侵权责任,择一而行。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竞合时,只存在违约责任时,消费者可以向出售疫苗的医院主张违约责任,即消费者如若因为接种了不合格疫苗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出售疫苗的医院主张违约责任,即主张因接种不合格疫苗而遭受的损害赔偿。而医院作为销售者可以根据是否存在过错而去向生产者即某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