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地址
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
二、申请材料
适用范围:纯土地登记。适用于独立宗历史遗留确权或凭土地证补登档案。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必选)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复印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6)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公章复印件),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记载“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盖公章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盖公章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盖公章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盖公章复印件);(南海)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复印件);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复印件);
(9)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证明书(收复印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收原件)或任命书(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南海)
(10)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依法公证;或申请登记时本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南海)
②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③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11)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属于历史遗留用地确权的,提交历史遗留用地确权预审材料(原件)、刊登公告的报纸(原件)、实地公告的相片(原件)、国土所出具的公告无异议的证明;
②属于没有土地档案需要补登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宗地图原件(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南海)
5、公安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门牌新旧地址证明资料;(原件,空地或已有确定门牌的除外)
6、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等不一致时,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或更正证明。(原件)(南海)
材料后描述,注意的事项:
1、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及台湾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页上)
3、复印件均用不少于A4纸张复印,复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4、除特殊注明外,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提交份数为拟登记权属人数量+1。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资料,如相关证明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6、申请材料为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形成的,提交时必须为:涉港澳的,应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若是同属一人身份声明,可以由香港行政事务处确认);涉台的,应经海基会和公证协会证明确认;涉外的,应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7、夫妻共有房改房申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优惠价房改房,应到房改部门办理房改房上市确认手续。
8、已查封的不能办理登记(查封部门同意除外);
9、纯地抵押及以幢为单位的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若房地抵押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组合登记除外。
三、审批程序
镇级:受理—[(公告、实勘)调查初审]—复审;区局:(终审登簿)—缮证;镇级窗口:拍照发证
四、审批时限(说明)
19个工作日(镇中心13个工作日,区局6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1、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收费对象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550元/件。收费对象如下: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抵押权。
2、不动产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3、收费优惠减免:
(1)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公示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备注
(1)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二)交易手续费(企业免征收)
1、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收取2元/平方米;
2、存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4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