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费:按发票
2、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3、护理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如是家属护理,则按家属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4、营养费:20—40/天×营养期限
5、交通费:按票据
6、住宿费:合理发生实际费用
7、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时间
8、物损费: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车辆、衣物、手机等损
9、鉴定费:凭票据
10、律师费:凭票据
11、残疾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x元×20×伤残系数,农村:x元×20×伤残系数
61—75周岁城镇:x元×年限×系数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居民:x元×年限×系数
75周岁以上城镇:x元×5×系数,农村:x元×5×系数
1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实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13、丧葬费:28152
14、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x元×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x元×年限(人均消费性支出)
15、死亡赔偿金:60周岁及其以下,城镇:877020,农村:384160
61—75周岁,城镇:x元×年限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农村:x元×年限
75周岁以上,城镇:219255,农村:96040
16、精神损失费:死亡50000,残疾50000×系数
17、死亡事故家属处理事故合理性支出赔偿三个亲属的一个月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