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范围条件之一,且满足全部技术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范围条件:(1)梅江从梅州大堤南堤窑下角(左岸为大沙河唇)至七孔闸的干流河道(不含西堤、梅州大堤管理处管理范围的其它堤段);(2)、跨县(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2)技术条件:①、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②、符合防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③、不妨碍防洪抢险;④、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安全的影响小,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编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如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须提交第三者出具的意见。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