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人在澳门打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如无法提交上述证明书,其结婚能力之核实可在结婚程序中以声明方式作出,该声明须作成笔录,并由两名证人予以确认);
b)持有澳门居民身分证人士,不论是否持有其他地区的护照或身分证,只要居民身分证上标示未婚,当事人也声称未婚者,不论何时来澳门定居,无需递交其他地区或国家的未婚证明;
c)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必须递交文件: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二、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