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政中的“法”法律渊源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此外,在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时还应当坚持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是指上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的效力,各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必须保持统一与和谐。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括对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
1.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性规定。
第一, 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 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这一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上:
第一, 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立法性规定的明确授权;
第二, 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行政机关不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