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工作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