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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业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九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