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根据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