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068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7、8、9号综合受理窗口
1. 退休证或人社和组织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2.身份证
3.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职工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帐户封存或销户手续后,才可办理提取。
1、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或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相关业务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心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1)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出具相关业务准予受理的登记表单(2)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材料;
3、中心审核人员对准予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业务办结,推送相关通知信息。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二)离休、退休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