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管所确认您的申请并核实您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制作牌、证,并会以邮政速递的方式将牌、证送到您的手中,当您收到邮件的同时需要您向邮递人员提供:
1、补换机动车号牌的,需要提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收存);
2、机动车所有人还应提供机动车牌、证及检验合格标志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部分(车管所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