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垄断协议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一般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当前,有些厂商为了谋取利益就会跟某些供货商串通,要求前来提货的经销商指定串通好的供货商。本来就是市场交易自由的,被厂商这么一限定,那么经销商就没了供货商的选择权,可能就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不过,厂商的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按规定,厂商想要指定经销商的供货商是不可以的。因为经销商有权自主选择供货商,大厂商通过经销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定经销商只能购买指定供应商的商品,就属于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之一,涉及垄断。
确定厂商的行为属于垄断的话,权益受损的经销商们可以先去咨询律师做进一步处理,并且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对于损失的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按规定,你在投诉和起诉之后,所谓的厂商可能会面临下面的处罚: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也是按照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