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服务管理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标准;核查审批,必要时进行调查走访。审批同意,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6申请人其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子女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现役军人的,须由所在部队提供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材料、军官证、注销户口证明;其他子女中有出国定居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交出国注销户口证明;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9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的调查取证材料(由社区民警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