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无。
核对原件。
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无。
①.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②.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③.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④.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⑤.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