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市外迁入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