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可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用工也不合法,属于非法用工单位: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该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并不能逃脱劳动法上的责任和义务。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被依法取缔后,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以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4)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