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揭东区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办理机构
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
三、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揭东区常进路房产管理局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