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银行是属于金融机构的。
我国的金融机构可分为证券、信托、银行、保险。证券是指我国政府批准流动的有价凭证、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推广企业、政府的债券,股票代理、自营买卖,还会参加企业的兼并或者收购。信托是以一种投资代理人的身份,代人理财。信托和保险及银行信贷称之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巨头。我国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财产委托、经济咨询、经营资金、代理资产保管、投资等等。银行有分为三种银行。第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种是政策性银行。这种银行一般是政府建立的,不以利益为中心的银行。第三种是商业银行。主要业务是办理转账结算、经营存储、放款。该银行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最后一个是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四大类。我国保险公司的险种高达400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