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办理条件
1、至少须有一方当事人户口在本省辖区内;
2、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二、办理材料
(1)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常住户口薄。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凭集体户口薄内本人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
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是未婚,户口薄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信息一致方可办理,不一致的到有关部门(派出所)更正。
(2)提交办理结婚的男、女双方本人的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