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办理材料
公布之日及到期日的照片。
村集体、镇(街)国土所、镇(街)政府等分别出具审核意见
如实填写
本人
规划部门提供
宗地界址点坐标及宗地图
户口薄第一页及申请人页。
三、办理机构
始兴县国土资源局
四、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始兴县永安大道79号行政服务中心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