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后,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一规定共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才可以暂缓执行。这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一个必要条件。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被处罚人有可能阻碍、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传唤、复议、审理和执行的,如逃跑、干扰证人、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判断被处罚人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要根据被处罚人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作出判断。通常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被处罚人的一贯表现、与所居住区域的联系等。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的,行政拘留处罚不得暂缓执行。 二是,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两种保证措施:一是担保人。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来保证被处罚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担保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担保人的义务以及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二是保证金。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选择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即交纳的保证金数额为被决定行政拘留的天数乘二百元所得的数额。被处罚人及其近亲属只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公安机关不得要求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提出担保人和交纳保证金。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只能由被处罚人提出,但担保人的提出或者保证金的交纳既可以由被处罚人进行,也可以由被处罚人的近亲属进行。被处罚人的近亲属,包括被处罚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需要指出的是,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未予暂缓执行的,不排除依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停止执行的可能性。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以及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裁定停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