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决定。
5、办结。
国家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