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合伙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的;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开业)”栏、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3“联络员信息”、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承诺书”;申请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还需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