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出现以下情况的,可申请转外住院条件:
1.经本市市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本市市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因受自身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治的疾病。
二、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需转外住院治疗的,由市级(或专科)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明确转往诊治的医院名称。
2.参保人员持上述登记表、本人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统称就医证卡)在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
三、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办妥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后,自批准之日起在指定医院发生的转外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于结算年度内(每年4月至次年3月)持本人就医证卡、《苏州市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住院登记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原始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四、转外指定医院
转外住院就医仅限于上海、南京、北京具有专科权威的三级以上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因病情需要进行伽玛刀治疗的,转外约定医院仅限上海解放军411医院、455医院、85医院和无锡解放军101医院。
五、报销标准
1.转外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
3.未经批准在外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转外期间,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就医功能冻结,在市区定点单位不能划卡使用。参保人员出院并回到市区后,应及时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社会保障卡就医功能于办结费用报销手续后解冻。
5.每次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只能办理一笔转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结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