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未按照规定安排罪犯与亲属会见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二)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三)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四)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五)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1、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3、律师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诉人其家人的近况,转达亲友的关心,但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进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动充当中介;
4、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6、会谈的内容不要超越律师有权了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的法律帮助,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律师不能透露给被追诉人;
7、律师不得威胁、引诱、欺骗被追诉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9、律师对其获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义务,不要向被追诉人透露其不应当知道的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