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时约定了抚养费数额的,如果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双方是可以协商变更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15点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8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下列三种期限:
(一)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为止。
(二)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