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待遇。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申请人(户主)居民身份证;
4、结(离)婚证;
5、家庭成员工资及其它收入证明;
6、赡养费和抚养费证明;
7、在校学生证明;
8、房产证明;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本人申请——社区审核、入户调查、张榜公示——街道(乡镇)复核、入户核查、张榜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证
办结时限
1、居委会对享受城市低收入待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委会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委会上报的享受城市低收入待遇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和评审。
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享受城市低收入待遇书面申请、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8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办理依据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哈尔滨市申请和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收入计算的规定哈民政发【2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