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工作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2年)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关闭的垃圾处理场限期恢复植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7年)
第四十四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