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迁移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1份;(必要材料)
(二)毕业证书,原件1份;(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引进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公务员入职调任转任落户、省人社厅调动落户、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需提供)
(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相应职务聘书),原件1份,如网上无法查询核实的需提供人事档案中职称评审表或考试人员合格登记表,外省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换发浙江省专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
(四)表彰文件或荣誉证书,原件1份;(表彰奖励落户需提供)
(五)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转任调任通知书,原件1份;(公务员入职转任调任落户需提供)
(六)省人社厅调令或公开招聘确认通知书,原件1份;(省人社厅调动落户需提供)
(七)组织部门调令或任命文件,原件1份;(组织部调动落户需提供)
(八)本省、本市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1份;(高技能人才落户需提供)
(九)《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结果》或《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高层次人才落户需提供)
(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原件1份;(已缴状态,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本科学历者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高技能人才落户、表彰奖励人员缴纳省级社保的需提供,其中高技能人才落户除了需要提供个人专用参保证明外还需提供按单位打印的历年参保证明、按年度打印的历年参保证明,原件各1份)
(十一)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本科学历者落户、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人才引进落户、高技能人才落户、DE类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提供)
(十二)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的房产证,原件1份,本人合法固定住房中有房屋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所有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市区无房的,需提供人才市场盖章的同意落户证明原件或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原件;或亲友同意落户声明(所有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签字同意)及其房产证原件1份,拟落户地户口簿原件1份;(必要材料)
拟落户地注意事项:高技能人才落户只能落户在本人在杭合法固定住所;
(十三)结婚证,原件1份;(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十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政策。(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面放开的落户政策。对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的人员,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实行积分落户制度的城市,要根据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高低,合理设置倾斜性分值和权重。(二)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和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三)被县级以上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其他有突出贡献人员范围和落户规定期限。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
第三十一条: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七条: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购房落户、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