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