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所以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先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若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出口货物占本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处理。
(一)企业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二)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特殊情况下,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部分可按规定退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