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四)其他符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但没有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五)其他事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1、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的;
5、入学、服兵役;
6、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9、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