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宾-馆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但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保管合同的一些特征,宾-馆提供停车服务不能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首先,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交付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要件,交付需转移物之控制和占有。如果是动产,那么交前台即可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是车辆属于特殊物,以登记为交付。因此,将车子停放酒店停车场,宾-馆只是提供了一个停车位给旅客,车子的控制和占有并没发生转移,旅客可以随时取走车辆,所以从保管合同的实践性来看,原告与宾-馆之间根本构不成保管合同关系。
其次,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是要交保管费的,保管费的多少一般根据保管物的价值、保管期限以及物的属性来定,而宾-馆给旅客提供的停车服务仅仅是收取停车费,并非保管车辆,以车辆的价值也远远不是数十元停车费能够保管的。所以,从合同的对价上看,宾-馆提供的不是保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