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专业单位设置的航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
二、办理材料
填写规范完整
证件有效期内
设置方案有规划部门、航道部门许可
具有法律效力文件
位置图坐标清楚
文件详细有效
经费预算及来源清楚
海事部门出具的航行通告
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地点
英-德市英州大道旧工商局2楼综合室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