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二、办理材料
1、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还需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且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变更、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还需填写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在公司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2、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备案”栏以及相关附表。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或决定内容应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具体见申请表格后的提交材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