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1.邀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中文),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来访目的、访问地点、停留天数、费用来源即国际机票和在华食宿行费用承担、签证使领馆;邀请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附在华日程安排)。
3.邀请单位与受邀方的往来文件、信函或邮件记录。
4.《声明书》(点击可下载)。
5.受邀人护照个人资料页复印件(护照半年以上有效期;若外国人在非国籍签证地签证,须提供非国籍地的居留许可或居住证复印件)。
6.《外国人来华签证邀请函审批表》(点击可下载,一式5份)。
7.《外国人入出境信息反馈表》(点击可下载)。
8.用于核实的其他材料。
其中,商务洽谈类申请还需提交:
9.一年度完税/涉税/纳税证明、与受邀方有关的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有购销合同(已经签字盖章)、海运提单,请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