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注销登记申请书(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清算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市级报刊发布《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全体理事、法定代表人、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7)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的凭证(如捐赠协议、捐赠票据等);
(8)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9)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10)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12)登录网站,进行网上注销登记。网上显示办结后,提交上述材料纸质版原件。
(1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终止程序自行解散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任务的;
(三)改变宗旨的;
(四)因行政管辖区域的变动造成与原受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分立或者合并的;
(六)由非法人社会团体转为法人社会团体,或者由法人社会团体转为非法人社会团体的;
(七)一年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