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7、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8、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9、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注: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10、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条件的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2、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13、对从事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17、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