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在指定媒体刊登遗失公告,要补办的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证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新闻机构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保留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闻记者证遗失后,持证人须立即向新闻机构报告,新闻机构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需要重新补办新闻记者证的,可在刊登公告一周后到发证机关申请补领新证,原新闻记者证编号同时作废。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工作者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侵权可分为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前者主要指诽谤罪,即“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主要是侵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新闻侵权并不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特别侵权,但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它具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在构成要件方面。了解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对于判断新闻侵权以及明确其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新闻侵权当然符合侵权的四个基本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过错;(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由于新闻侵权自身的特殊性,新闻侵权还应具有下列特别的构成要件:
(一)包含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新闻作品的发表,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要件。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只有经过正式发表,才可以认定新闻侵权责任的存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行为,而对于没有发表的新闻作品,即使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作品有违法性
这里的违法性是指新闻作品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造成损失,包括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等。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还肩负着揭露社会不公、抨击不法现象等社会监督责任,可能会引起被批评者的损失,但是,因其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属于新闻侵权的范畴。
(三)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即受害人是可以被指认的
也就是说,由于侵权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被指认,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但如果新闻作品并没有具体的指认对象,则是不可能构成新闻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