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家事调查人员可以由司法行政、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特邀,法院建立家事调查员名册,向为入册的家事调查员颁发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16.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家事调查员名册。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为入册的家事调查员颁发证书,并对名册进行管理。上级法院建立的名册,下级法院可以使用。
17.家事调查员由司法行政、教育部门、妇联、共青团、社区等单位及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由人民法院选任。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基层工作者以及其他具有社会、人文、法律、教育、心理、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家事调查员名册。
18.家事调查员应当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群众工作并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知识经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和适宜处理家事纠纷专业背景的个人可优先选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考虑优先选任熟悉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的个人。
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借钱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有些人为避免对方偷偷借钱,最后自己也要还钱,便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债务个人承担。不过,这时候要确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将无法得到法院确认。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协议也是无效的。
3、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过,法律上除了明确以上无效的情形,还确定了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将限制法律效力。
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个人债务个人承担,当前只有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对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