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第十五条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请求书及所附材料转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请求国补充材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对于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明显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对外联系机关可以直接拒绝协助。
广义的国际罪行是指一切国际犯罪行为。狭义的国际罪行(本条用其狭义)仅指违背国际义务以至构成国际犯罪的国家行为。国际犯罪行为之一种。
关键在于:其他国际犯罪主要是由个人或犯罪组织实施的,而国际罪行必须是由国家实施的。因而,国际罪行首先是一种国家行为,它包括任何国家机关依照国内法赋予的权力所实施的行为、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为行使该国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的行为等。其次,国际罪行还必须是违背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即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并且这种被违反的国际义务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以至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