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6)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7)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6年6月)》,有符合该规定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四、办理材料
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仅适用于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