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12〕33号)的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本府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第四、五、六阶段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的通告(佛府〔2012〕96号)作出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第四阶段限行时间延长至2014年2月28日
二、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及时间
(一)禅、桂、新片区。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佛山“一环”东线—荷岳路—三乐路—佛山大道—东平水道—佛山水道—佛山大道—海八路围闭的区域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及区域边界涉及的道路除外)。
禅、桂、新片区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图
(二)除禅、桂、新片区外,禅城、南海、顺德区的其它区域。
从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19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禅城、南海、顺德区除禅、桂、新片区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三)高明区。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沿江路—高明大道—中山路—跃华路围闭的区域内通行(包含沿江路与跃华路路面,不包含高明大道与中山路路面)。
高明区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图
(四)三水区。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丁字基以西、北江大堤以北、口岸大道以东、广三高速以南围闭区域以及广三高速以北、云东海大道以西、321国道以南围闭区域内通行(高速公路、国道除外)。
三水区第五阶段限行区域图
三、第六阶段限行区域及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四、处罚措施
车辆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查处。每一阶段实施后的第一个月为限行措施试行期,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试行期届满后,公安交警部门正式对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行为进行处罚,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附则
(一)本通告所称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二)限行第四、五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用途车辆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限行第六阶段,执行任务的军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的限制。
(三)未持有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