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书执行的,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中止案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措施具法定性:执行措施之适用为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之落实与调整,影响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切身利益,故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行为时,仅能据法律文书确定之内容从法律规定执行措施中恰当选择,法律未加规定或认可之手段与方法即便对现实有用亦不得适用,否则便构成违法执行。
执行措施具强制性:执行措施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其不以被执行人同意为条件,被执行人仅能服从不许反抗,反抗则受相应法律制裁。是故执行措施又称为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之强制力不仅直接作用于被执行人,且凭借其张力亦作用于与执行有利害关系之人乃至全社会。
执行措施具程序性:程序公正乃民事审判阶段追求之价值目标。执行为审判之延伸,执行阶段亦应追求程序公正。执行人员应考虑社会正义而规范自己执行行为、严格遵守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及案外人对执行工作之意见、平等对待当事人。执行人员不得为贪图办案便利随意颠倒实施执行程序顺序。